人命如何定價:從法律、商業、保險、醫療、政策、生育等切面,探究社會為人命貼上價格標籤的迷思、缺陷與不正義(Ultimate Price: The Value We Place On Life, Howard Steven Friedman)
如果晚上去逛寧夏夜市,偶爾能看見一個老先生牽著一條迷你豬在逛大街,這是他養的寵物.當迷你豬穿過路旁的攤販,或店面前,常造成許多人圍觀,或是著伸手撫摸,但一個有趣的場景便出現了,也許摸著小豬的人剛剛才吃完一碗滷肉飯.當然,也許有人能分辨寵物豬與食用豬間的差異,對他來說,這兩種"價值"沒什麼無法分開的,可是,若我去那邊開一家狗肉攤,你認為會發生什麼事?此時,價值的衝突就出現了,有些動物在動物權中比其他的動物的位階要高,很多人是不能接受狗被吃的.動物的生命權因此有了個人價值看法的差異,但若將動物換成人呢?
價值衝突會有什麼影響?拿最近的例子,一對併排站在電扶梯上的男女擋住了一個男子的去路,引發口角,進而大打出手,這就是個典型價值衝突的狀態.那對男女其實是默默遵循著大眾捷運電扶梯使用的"新規範",但它尚未被大眾養成為普遍習慣.而那名男子則是自然遵守已被多年使用遵守的"舊規範",很可能只是因為舊規則已深入肌理,他早已反射式遵循著此規範.但這種反射在新規範下成了錯誤的價值觀,舊規看重便利,時間節省,新規則將焦點轉放在大眾安全,這顯然是因價值認識的轉移,所引發的衝突.表面上,新舊兩種規範看似都有所依,但我們依舊能看出其中的隨意性,就是人為認定何為重要性的隨意性,它影響了主要規範的流變.
這本"人命的定價"討論的都是以上這個主題的延伸,人的價值竟然會因為"是什麼人"而有不同,老人或年輕人,男人或女人,黑人或白人,律師或外送員都被認為有不同的生命價值,而且這種區分往往就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就在那些地方,因為看重的事情不同,我們就可能需要將人類生命分成不同的價值看待,甚至,對許多人來說,更不能接受的,此時,原是"價值"這件事,Value,還將由"價格"來取代,Price,於是就形成了人命定價學這樣的東西.且很不幸的,像我這樣商學院,或者管理學院出身的人,偏偏在學校學最多的財務計算,可能就是為了做人命定價這件事,比如保險人命的賠償,醫療費用的評定,健保勞保,國民年金繳交費用的定價上.這書裡談的成本效益分析,敏感性分析,損益兩平分析,複利現值,終值的計算等方式,基本上只要學投資學,投資,財務分析等內容的課程都會一再用到.但是,個人也必須說,這些模型,與分析方式,所使用的假設,與數據認定大多是主觀性,其實本身缺乏客觀的依據,即使有所謂的真實生活撐腰,或者號稱客觀的觀察,但我們總是不太可能全面的考量到每一個點的精確面,總是有著這樣那樣的推估,因此,模型就是給予我們在生活中不確定狀態下的一個參考,一個參考點而已,距離真實狀態,可能很遠,也可能就近在咫尺.這是商學,管理教育的本質,它就是只能提供有限性的東西,而不是很多人以為的必然,精確,萬變不離其宗的答案,甚至能說從來就沒有這回事.
"人命如何定價"介紹了美國社會中對生命價值計算的多個領域,並分析其可能後果.雖然許多人出於各種原因拒絕給生命定價,但現實裡人的生命還是經常被貼上價格標籤,這些價格標籤對人類生活有重大影響,但它們往往既不透明,也不公平.雖然人們常說的生命價值,但實際生活裡,我們就是根據一些給定的規則來幫人命定價,評估價值最基本的表達方式,可能包括以下三種考量,包括生育和死亡的價值,健康的價值,與時間的價值.其中生育和死亡的價值是最常見的生命定價的方式,它關係到直接涉及到一條人命的價值究竟是多少的問題.而健康價值並不完全從屬等同於生命的價值,因為健康價值是將生命質量也納入了生命的考核中.時間的價值則是涉及個人經濟收入領域的問題,8小時工作值多少錢?加班時間值多少?但儘管有這樣看似清楚的區分,有些情況下這些能引導價格標籤訂立的規則其實並不明確,需要人們一再反覆的試問,而且還未必有標準答案.
這種混亂定價的個案,作者Friedman就以"911恐怖攻擊事件"罹難者賠償為例子.專為911事件賠償而設計出的公式如下: 賠償金額=非經濟價值+眷屬價值+經濟價值.其中非經濟價值每位罹難者都一樣,25萬美元.而眷屬價值也是相同的,不論事罹難者的父母,子女,配偶,每位眷屬以10萬美元計算,至於經濟價值就是根據罹難者的收入計算,包括預期終身收入,福利和其他收入,再根據利率調整為現值.因此,最後一個經濟價值為人命定價的結果帶來巨大差異,它造成911罹難者家屬能收到的賠償金從最低25萬美金,到最高700萬美金的大幅差距.同樣在一棟大樓辦公,只是因為罹難者經濟收入的不同,對打掃阿姨的賠付金額遠不如知名律師,且賠付金額差異如此重大,難道律師,財務長的生命價值比行政助理高,即使我們認為他們對企業營收的貢獻度可能真有差異,但對企業貢獻度如何能與生命價值畫上某種線性符號,這實在完全不合乎真實世界對人應該的態度.且對作者來說,人命的價差高達30倍,無論如何不能接受.作者認為這種差異化的定價的方式除了在道德上難以接受,而且不公平的,因為它認定不同人的生命價值是不一樣的,這否定了人人享有完全平等這樣的人權綱領.但不幸的,它在現實世界中俯拾皆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統計生命價值"的估算法有三種.
第一種是"調查法".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拒絕為生命定價,但實際上又不可能不做,畢竟保險賠付,醫療健保,年金計算都需要這種假設,即人是有價的前提,才能達成設立這些社會保障功能的目的,因此總要確定一個生命的價值,或者價格.但若直接詢問人們願意付出多少保存自己的生命,卻可能只會得到一個巨大的數字,既武斷又不可能實踐,所以為了達成計算目的,人們改問:"為了避免xx之一的死亡機率,願意付出多少錢?".如果得到的平均金額是900元,且假設有一萬人願意支付這個數額,那麼挽救一條生命將花費900萬元,這900萬元就代表了人願意充分降低某種風險以挽救一條生命而花費的的金額,也就是它看起來加入了統計學,很科學,但本質上仍是一種被調查者主觀的意識表示,這就是調查法下的"統計生命價值".調查法有一定缺陷,比如選擇性偏差,高度抽象,被調查者可能根據自身錯誤的理解與想像隨意回答問題,它同時排除了那些拒絕為生命定價的個體看法.
第二種是"薪酬法".這可以說是構成"統計生命價值"中最常見的一種思考元素,這種方式以人們願意從更高風險的職業中獲得多少報酬來衡量.薪酬法取決於調查的人群,具體的工作,包括是否參加工會等等外部因素的影響,同時這個方法假設求職者對他們要做的工作有選擇權,且知道與每項工作相關的死亡風險,以及不同工作選擇對應的增量風險.很明顯,這種估算方法是建立在一種片面的認定上,畢竟多數的僱員往往沒有選擇餘地,對各種工作的風險可能知之甚少,加上實際上被雇用者可能不存在可轉換性,也沒有選擇的自由的限制.
第三種"顯示性偏好法".與薪酬法相反,顯示性偏好是指人們願意花多少錢來降低風險,藉此來"統計生命價值".這種方法和工資法一樣預設了充分知情權,更大的問題是不同人的實際支付能力差距巨大,這就導致了這種方法在所得不均的社會中的調查偏差會十分明顯.以上每一種方法在邏輯上都有缺陷,在用這些方法做分析時常會陷入"垃圾進,樂撤出"(garbage in, garbage out)的慘況.雖然如此,這些方法就是我們經常在統計生命價值看到的模式,再不喜歡,排斥,它們對現實世界其實已經有了重大影響.儘管裡面的所有認識都是武斷,且主觀,完全沒有必然的合理性,它就這樣落入了我們的世界.主要是因為這些方式計算產生的"統計生命價值"已經廣泛的被採用,它已經具備有一定一致性的比較與認定基礎,就像前面我們所舉的電扶梯站右的案例,想要改變這個舊規則,它引發的問題,成本,與衝突,混亂性可能逼使得我們無法改變.
接著本書把這些生命價值估計法及其衝突在日常生活裡常見的領域,如司法案件,政府環保,醫療,養老等治理政策上實際的需要上狀態做個描述.關於"非正常死亡"的民事審判通常最終是涉及金錢的,可以說是統計生命價值最常見的地方之一,民事審判往往最終需要判定被告是否需要賠償?要賠償多少?賠償金不僅可以解釋為原告所遭受的個人損失的估算,也可以解釋為死者的生命統計價值.民事審判的計算參考,往往包括喪葬,經濟損失,精神損失,但倖存者的悲痛和死者生命是不被計算在內的,而這創造出一種荒謬的狀態,如果受害者的死亡為家庭省錢了,很可能法官會判被告無需賠償,這造成了在民事審判中顯出"生命的價值是零"的荒謬價值.比如在美國自我意識不清的精神病患非正常死亡,家屬可能會收不到任何賠償,因為法院認為精神病患感受不到痛苦,更主觀認為他的死亡減輕了家中的各種負擔,包括心理,與財政負擔,且隱含著此人與家庭是毫無感情連結的,也就說該名精神病患的家人與他之間無任何情感性的價值可言,更諷刺的是法院的判定中顯出,如果這位精神病患有動產或不動產,家屬至少還可以因此收回財產而獲益,因此更不該再由被告賠付家屬.同樣的,如果只關注一個人的經濟收入或損失能力,那麼兒童的非正常死亡也是無法獲得賠償的,因為按照嚴格計算方式,或者我們認識的上述三種生命價值統計方式範疇,兒童死亡將產生的負向經濟損失和非經濟損失的補償加總,會得到的將會是一個非常低的值,而這又是一個極其荒謬的例子.因為難以估算兒童未來的經濟價值,所以現在法官們一般會採用平均數來計算兒童,或精神病患,其他非主動性經濟失能者的價值,因為他們能意識到這至少對維持表面的公平至關重要.因為民事賠償金額的大小對於生命而言至關重要,因為只有當民事賠償的價格足夠高,企業和政府才會有更大的動力去投資那些保護人們生命的設施和制度.
人命被貨幣化顯然會令許多人不滿,甚至憤怒.但是當代政府施政中包括環保,基礎建設等方案,經常將政策和法規施行的可能結果以貨幣化方式比較,衡量,因此酸然很多人不滿,這種分析卻是美國施政與監管機構的標準化流程,這很諷刺,卻是現代國家經濟或非經濟政策運作的一種基本模式.透過貨幣化後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較出可行性方案.不過作者Friedman認為這種方式的最大缺憾是,既得利益者往往會採取各種方式試圖提高監理政策的成本估算,然候刻意降低監理政策的效益估值,創造有利自己的分析局面,表面上雖訴諸管理科學,實際上就是一種人為操控.監管機構成本效益分析中最典型例子是環保標準規範的設定,為了確定一項環保標準的設定,監管機構會試圖透過調查找到這個政策可能的相關成本以及效益,然後丟入成本效益,或者敏感性分析中來決定臨界值,或者排放標準.成本貨幣化往往是簡單的,也因此易於操控,想要否決該項新政策的可行性,可以刻意的高估施行成本.在收益一側,事情就複雜了,很多的收益難以量化,只是依循一種主觀的價值設定,而這通常涉及前面所提的生命價值估計三法,同時,效益的評估往往涉及長期後的利益問題,監管機構解決當下收益和長遠的利益之間的平衡會引入"現值"的概念,將未來的估計收益換算為當下的收益,而這個折現率往往是主觀選訂的,幾乎可以說沒有客觀的方式來設定.但人們自然會問,在計算人命的價值時今天的1000條生命就比未來的10000條生命更不重要嗎?因為折現率並不是未來世代的選擇,而是當前世代的主觀想法與價值觀,受制於科技與時代,這可能限制了當下人們可以使用的最佳評估方式,而產生了錯誤的結果.作者認為如果將生命的折現率設定為0,或許可以更好平衡現在與未來的關係.成本效益分析的目的是確認一個當下貨幣價值最高的方案,它其實很少考慮誰從這個方案中獲利最多,誰在這個方案下受損最大,因此它容易造成許多施行後的亂象,比如窮人比起富人更容易住在環境被嚴重破壞,淹水,空氣高污染的地區,易受破壞的地區.所以作者Friedman認為基於各種原因,成本效益分析的內容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大眾的監督,問責.
另一種最常見的生命定價方式在健康,醫療領域.在有提供公共醫療的國家,衛生醫療部門就是需要確定並計算如何利用固定受限的預算去拯救眾多的生命,與患者,所以各種年金,健保醫療保費的計算,都存在著這種在許多人看來無道德又將生命給貨幣化的觀點,生命的年數與生命的品質都被量化,納入了生命年的計算當中.因此偶然也創造出一種荒謬,就是表現出健康的生命年的價值要高於不健康的或傷殘的生命年價值.在生命的概念下,年輕人和老年人不會有差別,但引入生命年的概念後,年輕人因為被設定可以多活許多年,因此生命價值上就高於老年人.而我們可以發現,在美國採用不同的指標所得到的治療方案,可能因此千差萬別,直接決定了病人的生命狀態.
所以這本書,如果沒有真實的閱讀,我們可能會被書的標題給誤導了,其實,它真正書寫目的應該是對"人命定價"這件事提出質問,與警惕,提醒我們雖然日常生活中幾乎隨處可見為生命定價的事情.但實際上,從道德上,人們真正很難接受給人命貼上一個價格標籤,只是迫於現實無奈的不得已,我們才必須要給生命一個貨幣價值.因此,在這樣的基礎上,人們應該認識到要讓這個貨幣價格走向更公平,合理的路.因此最好能讓"統計生命價值"計算的過程與內容走上可公開和可問責之路,接受大眾監督,加上不讓性別,種族,年齡,收入的差異嚴重引響生命價值的計算,讓這樣的計算儘量的往人間正義去貼近,因為當價格變數主導了成了人命,它可能反過來影響了正義的實質內容,這是我們不樂見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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