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說真話: 從地獄哏到DEI,直球對決仇恨言論傷害的當代經典(The Harm in Hate Speech,Jeremy Waldron)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在1791年通過,"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從內容來看,它明確限制政府權力,保障言論,出版,宗教,集會與請願自由.在言論自由領域,它建立了相對較為寬容的保障標準.
依據這項修正案,聯邦政府無權依據言論的"內容,立場或思想"進行篩選或懲罰,這是防範政府進行政治審查的最高防線,它確立了政府對言論的"觀點中立原則",也就是不因言論所持的立場而加以篩選或懲罰.支撐這項原則的主要理論,是霍姆斯大法官所代表的"意見的自由市場":檢驗真理的最佳方式,是讓不同意見自由競爭.對抗惡劣言論的解答,是"更多的言論",而不是國家的禁止 . 順帶一提,"中立"這個詞在本地公共討論中經常被濫用,許多人自稱中立,其實各有立場.美國憲法經由1969年 "Brandenburg v. Ohio" 案確立,除非言論意圖煽動,且很可能立即引發非法行動,否則即便是極端的種族主義或仇恨主張,依然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嚴格保護.紐西蘭,加拿大,英國,德國與法國等國家,以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20 條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ERD)第 4 條,均要求國家應以法律禁止煽動種族或宗教仇恨的言論,美國在1992年與1994年分別批准這兩項公約時,皆附加了嚴格的保留,拒絕承擔任何可能侵犯第一修正案的國際管制義務.展現了強烈的"美式例外主義".
說了一堆歷史前提的目的,是為了引出這本"The Harm in Hate Speech"的企圖,作者Waldron透過本書對第一修正案發出的核心質疑.本書要衡量的,是兩種利益之間的取捨:一邊是仇恨言論對少數族群造成的傷害,另一邊是對言論自由的最大保障,哪一個對於社會更為重要?Waldron並不否認第一修正案在防範政府審查言論上的偉大貢獻,但他直指將其直接套用在仇恨言論管制上可疑的法理盲點,他認為第一修正案雖旨在保護公民免受強大政府的鎮壓,但禁止"仇恨言論"涉及的是"保護社會中最脆弱的少數族群"免受去人性化的公然抹黑,難道不該列為重要考量?Waldron認為當第一修正案選擇保障極端言論,要求大眾展現"智識韌性"容忍它時,那種因半永久性仇恨海報與標語而產生的日常恐懼,焦慮與"公共安全感"的喪失,完全由少數族群負擔,而反管制的自由派律師卻不需要承擔這份痛苦代價,這難道不是一種明顯的不正義,不公平?難道不該對此提出質問與討論?甚或考慮修正這種不義現象?!
Waldron以一個為街角場景開篇:一位穆斯林父親帶著7歲的兒子與10歲的女兒散步,看到一張告示,要人們別招待,別交談,別讓穆斯林進門.女兒問"爸爸,這是什麼意思?".父親答不出來,只能匆匆帶孩子離開.這是911之後的場景,Waldron用這個畫面先替整場辯論定調,他關心的不是某個說話者有多少表達自由,而是那個答不出話的人,如何在被這種標語布置過的社會裡生活,工作,養育孩子."The Harm in Hate Speech"其實都是在追問,美國式的言論自由論證,為什麼幾乎不需要回答這個問題?.Waldron質問為什麼周圍的人對種族主義標語深感厭惡,卻認為公眾應該學會與之共存,而且很少當面對那位答不出話的父親說出這個主張,只在被追問時才勉強提出. 這種代價由一方承擔,卻由另一方勸人忍受的結構並不陌生:本地輿論中,擁有第二本護照的人,也常對只有一本護照的人說"太平洋沒加蓋".能夠選擇離開的人,與必須留下承擔的人,處境本來就不對等.Waldron的回應分成兩個層次,一是"安全感",它是社會成員共同維繫,平日幾乎察覺不到的公共財,仇恨言論像慢性毒素正一點一滴地侵蝕它,二是"尊嚴",也就是少數群體作為社會正當成員的基本立足點.這兩個概念,正是他後面論述不斷展開的主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