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日 星期六

暴民法:當國家為惡、政治失控、正義失靈,人民的反抗無罪

 


暴民法:當國家為惡、政治失控、正義失靈,人民的反抗無罪(When All Else Fails: The Ethics of Resistance to State Injustice, Jason Brennan)

               當你走在路上,突然竄出一個人攔住你,逼你或騙你吃下疑似有害的不明物質,如果有人主張此時你可以拒絕,且拒絕之外,你還有權反抗對方施加在你身上的強迫行為,若對方施以暴力,你也必有權利反擊,包括動武,你應該不會反對吧!?畢竟這是基本的防御性反擊.但如果當街逼你騙你吃下不明物質的人是官員,政府代理人時,你認為自己還有權反抗他的主張嗎?如果官員強逼硬騙妳,要你吞下,不吞要罰你,甚至要關你,甚至對你動武,你可以基於不願吃,反強制而起身對抗,甚至殺死強迫你的官員,政府代理人嗎?

             2020年9月,我國正式公告"乙型受體素"(瘦肉精)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也就是說國內的養殖業,畜牧業,並不被允許使用乙型受體素在飼養的動物上,違者將被處罰,罰金從6萬到250萬不等.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國內養殖肉品食安,不讓瘦肉精影響國人身體健康,因此此法既規範了養殖者的道德行為標準,也表現了正義的原則,在這法裡透露出的肉品道德標準就是"零檢出".

             但問題是,規定完全禁用瘦肉精於國內養殖肉品上的法令,卻不適用於進口肉品,進口肉品被允許可檢出瘦肉精只要不超過某標準,不但准予進口,且無需公諸其通路於眾,於是這裡就產生了一條"正義悖論".憑什麼養殖民眾被要求的道德標準竟比政府代理人還要高?因為養殖戶餵養出瘦肉精肉品要被罰款,法定代理人看到瘦肉精肉品進口不但沒事,還要設法協助隱藏它的銷售路徑.用這本"暴民法"上的觀點,我們應該問,憑什麼政府官員,代理人擁有道德的"特殊豁免權",因為法律對養殖戶的道德標準就是"零檢出",但是法律對農委會,衛生署官員的道德標準要求卻不是"零檢出"?本書作者Brenman提出的"道德平等論",主張政府代理人不具特殊豁免權,應該在道德上和一般人受同樣對待.因此如果養殖者有道德義務於一般民眾,憑什麼政府代理人可以不用遵從同等道德義務?甚至還對他們採用一個較低的標準?

             有人會說這有什麼問題嗎?因為既然規定"零檢出",就表示這物質在科學上確實於人體有疑慮,否則官方不會如此設定.法定代理人若知有某批肉品含有瘦肉精,且通曉它的銷售路徑,甚至是最終使用商家,法定代理人自己就可以按圖索驥避免去那個通路,商鋪買肉品.但其他廣大民眾卻因為不知道內情,可能會誤吃這批肉品.從這個角度看,這條規定就是惡法,它傷害了民眾,不公不義.憑什麼法定代理人自己不必吃的東西卻要讓民眾吃?因此,若要避免最基礎的不公平,法定代理人起碼需要公布那些有檢出肉品的通路,使用的店家,而若按真正的實踐"道德平等論",則根本不應該與允許瘦肉精肉品進口,因為法定代理人規定一般民眾的道德標準就是"零檢出",所以自己也必須遵守.

              如果一位陌生人強迫你吞下一顆你認為有害的藥物,你有權反抗,逃離,甚至施加防衛性暴力.那麼當政府代理人做出類似行為時,你也應有一樣的反應權利,這是Bernnan主張的政府並無"特殊豁免權"理論: 政府代理人不是道德上更高一等的人."暴民法"這本書談的就是如果國家強迫人民接受不願接受的風險(如含瘦肉精肉品),那人民是否可以用實際手段抵抗? 這些手段是否包括抵制,抗爭,揭露資訊,甚至破壞販售管道? Brennan不只承認人民有這些權利,還認為這些行為在道德上是無罪的.因為此時對人施展不公不義行為的人正是國家,所以一般人民根本沒有其他自我救濟的手段,唯一的方式,就是與政府對抗,我想這也是中文版會用"暴民法"的理由,畢竟在多數被教育的認識論裡,膽敢與政府對抗的潛意識會被視為暴民,在Brennan看來,真正的"暴民"往往不是那些抵抗者,而是政府代理人將正義踐踏於腳下時仍要強迫人民服從的那一方.這與公民不服從不同,Bergman認為公民不服從展現的一種公共行動.這麼做的公民在公開違反法律或規範時,都希望吸引人們的注意,期望大眾會因為其不服從行為而支持他之所以這麼做的理由.這樣的公民通常都會承受隨之而來的懲罰,但這不一定是因為他們認為處罰合理,而是因為他們相信這些懲罰能夠證明自己的真誠無私,或者能讓一般大眾因羞愧而改變立場.但是主張法定代理人無特殊豁免權的理論則是基於將人們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而撒謊,欺騙,偷竊,顛覆,摧毀物品,攻擊,或是殺害他人的各種不同的防禦性行動或"防禦性反抗"(defensive resistance),包括"防禦性武力"(defensive force)或"防禦性暴力"(defensive violence),主要論點是:政府代理人遭遇防禦性行動時不具備"特殊豁免權".

              但其實在Brennan於本書傳達的觀念裡,施展這些行為的人民可不是什麼暴民,只是主張自己天然權利的個人而已.不過,主張與政府對抗是個特殊的議題,很難說服大眾,因為,絕大多數的民眾都早已被教導成國家信仰的奴隸,不自覺,甚至不思考的認為,國家有絕對權力,擁有絕對天然最高超的道德性,是無可置疑,不可挑戰的絕對權威,它的代理人自然承繼了這份權威,所以不容且不可挑戰,遑論對抗,這本書敘事的困難點,其實並不在說明哪些政府的行為應當被反抗,而是把焦點放在何以政府沒有比較高的道德權威,就是不具備"特殊權威性",而這一點也恰是最難傳達給普通民眾的,特別是我們這種東亞國家,不論是傳統或是現代化國家,通常會刻意地灌輸單向式的愛國主義,強調自身國家,民族國家的不可侵犯性,不容置疑性.也就是本書開頭所解釋的政府的正當性與權威性,幾乎整本書都在談權威性,提出"道德平等論",認為政府,與政府代理人不應該具備超過常人的"權威性",還有這裡的德平等論與所謂的公民不服從沒有關係,政府濫權根本不用訴諸到國家認同,或是地位層面,一個簡單的瘦肉精檢出標準就能看出暴政的所在,它非國民黨,民進黨,或共產黨的專利,因為只要是執政者就幾乎存在著濫權的可能,甚至是必然,只是觀察者自己願不願意,有沒有心,看見那種濫權暴政的部分,還是只願相信自己的相信的東西,或少年認識後已僵化無法改變的意識形態,以致後來的任何教育與閱讀也無法改變其年少認識原旨的觀察者其實更為恐怖,可以說幾乎是政府濫權的另類幫兇.以我舉出的瘦肉精案為例,政府規定為禁制國內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本來就具備正當性,可是偏要多一條外國進口肉品不在此限,而這就讓法律失掉了權威性,也使得原先法律立法的正當性瞬間蕩然無存,一個既無正當性,又無權威性的法令,本來就是惡法,民眾沒有尊崇的義務,此時就已取消了支撐政府代理人與庶民之間差異的基礎,政府的代理人便等同其他作惡的庶民,因此也必須以對待庶民的方式對待,如此一來才正義.更精確地說,是惡法迫使政府與人民彼此回歸單純的道德義務領域,鑲嵌於政治制度與法律的權利義務,此時失去了規範行為的權威性,剩下的僅是平等的人與人之間該如何對待彼此的考量.

              Brennan指出許多民眾都相信或誤以為有所謂的"特殊豁免論"(special immunity thesis)的存在.該理論認為我們在干預,試圖阻止,反擊政府職權代理人的不正義之舉時,需要額外負擔更多的責任才能說明自己是對的.但Brenman反對這種特殊豁免論,並主張"道德平等論"(moral parity thesis): 允許人們為了護衛自己或他人,而欺騙,顛覆,攻擊,殺害政府的(當然)代理人,或摧毀政府財產的條件,與允許人們欺騙,顛覆,攻擊,殺害平民,或摧毀私人財產的條件相同.道德平等論認為,正當護衛自我或他人免受政府代理人傷害的條件,與正當護衛自我或他人免受平民傷害的條件相同.特別是當政府的構成是由民主制度建立的,更讓許多人誤以為政府,及其代理人有某種道德優越性.Bernman基於以下五點理由來否定政府道德權威性.包括:1.政府官員並非比他人更有智慧或道德感; 2.民主選舉並未自動產生更正當的命令權, 3.被授權執法不代表可免於反抗, 4.制度的穩定性不能成為不公義的遮羞布, 5.歷史上多數政府正是壓迫的源頭.

             他主張政府的道德性需符合以下五點.首先是基於"道德平等主義",Brennan認為政府官員與普通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政府代理人不因其身份而具有道德豁免權,如果你不會允許一個陌生人強迫你吃某種食物,毆打你或拘禁你,那你也不應該允許政府對你做這些事,除非有非常強的道德理由.換句話說,政府行使權力時,必須接受與個人行為相同的道德審查.其次,Bernman主張"正當權威必須取決於正義".因為政府的命令只有在實質正義的基礎上才有道德正當性,一個法律或政策若是不公不義,人民就沒有義務服從.相反的,如果一個普通人要求你做不義之事,你可以拒絕,甚至反抗,那政府要求你做不義之事時,你也應該能拒絕與反抗.第三Bernman反對"政府特權主義".傳統觀念認為政府有"合法使用暴力"的特權,但Brennan認為若沒有良好的理由證明這個特權的正當性,這種"暴力壟斷"就是一種神話,如果一個警察違法逮捕你,你就有像對抗普通攻擊者一樣正當地自我防衛的權利.這與傳統政治哲學中的"服從社會契約"觀點不同,Brennan 認為社會契約不能合理地為不正義背書.第四基於"無義務服從理論"(No Duty to Obey the Law),Brennan在本書中延續他在"反民主"中的觀點,人民沒有無條件服從法律的道德義務,尤其當法律本身不合理或傷害人時,他挑戰了傳統政治義務理論,認為僅僅因為某條法律是"國家制定的",並不能讓它自動具備道德效力.最後的第五個理由則是基於"抵抗的道德正當性",Brennan 主張若一個個人有權反抗侵害者,那他也有權反抗不義政府.抵抗可以是非暴力的,也可以在極端情況下基於比例原則,必要性,與無其他替代途徑等主張有限度的暴力行動.綜合而論Brennan的核心觀點就是認為政府不是"特別的道德實體",不能自動要求人民服從.正義先於法律,正義先於國家.人民不只可以,而且有時應該在面對不義時反抗.

              相對的,Bernnan也提出反對傳統觀點基於實質同意論,假設條件同意論,公平論等主張人民需服從政府權威.實質同意論主張政府的正當性來自於人民實際同意其統治,這種同意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Brennan 的反駁認為絕大多數人從未明示同意政府統治,也沒有選擇退出的實際可能,因為搬家到別國成本極高,且選項非常有限".甚至認為"出生在這個國家就算同意"這種推論是荒謬的,它就像你被困在一艘船上不能跳海,不能因此就代表你同意船長對你的一切命令.默示同意需要有可行的替代選擇.否則就不是道德上的同意,而是被迫接受.假設條件同意論主張即使人民沒有明示同意,他們如果是理性人,也會同意這樣的政府制度,因此推定為同意.Brennan則提出假設一個理性人會同意某事,不能取代實際同意.否則我們可以說一個陌生人應該交出你錢包,因為一個理性人"應該"會支持某種再分配政策,顯然這種推論太過寬鬆,會導致荒謬的結論,比如有人提出你應該讓我佔你房子,因為如果你理性,你應該支持住房共享政策.".Brennan 認為,只有在當事人真誠,自由選擇下做出的承諾才構成道德義務,而不是基於他人想像你的理性推論.公平論主張你在國家體系中受益,因此出於"公平",有義務遵守政府法律.Brennan的反駁引用"不請自來的幫助不會產生義務"這一點來駁斥.就像有人替你洗車後索費用,你可以說:"我沒請你幫忙",你也可以說"我不想要你的幫助".受益與義務之間並非總有對等關係,強加的制度性好處,不等於自願接受義務.Brennan 強調,真正的義務需要來自於自願的參與和交換,而不是被動受益.

              Brennan 對這三種傳統理論的總體反駁可以濃縮為: "服從政府"不能只靠推論,推定或制度受益來正當化,必須基於真正的,自由的道德承諾.因此,當這些傳統理論都失效時,他主張人民面對不義時不僅可以拒絕服從,甚至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去抵抗政府.何況,政府基於前述等理由,未必然具備絕對的權威性,而Bernnan又證明了人民沒有天然服從政府權威的必然性,必要性,因此反抗,可以成為人民對抗政府不公不義時的一種選擇,政府及其代理人沒有特殊豁免權.權威不是非一即百,代理人更有適任性的問題,因此道德平等論才是合適的,而書的後續就根據這些觀點來進行各種理論測試,比如為何特殊豁免論是不可行的?人民為何可以對政府說不?該如何進行對政府不公不義時的反抗!法官面對法律上的不公不義該如何處置!以及人民的反抗是一種完全義務?還是不完全義務?有沒有強迫性?等問題進行細節性的討論.但我以為本書的最重點就在於去政府及其代理人的絕對權威性,找出人民反抗的必然性,與絕對性,必要性,其它都是圍繞於此主題的補充.

              這本書提出許多政府代理人不公不義的狀態個案為討論敘事主軸,因此不算是一本邏輯嚴格,論述關係緊密的理論性作品,它是根據作者稍嫌散漫的一些論點主張切割,再分項討論的,可能不具備某種嚴格學術性範疇的正確性,大體上是概念式的否定"特殊豁免權",然後再以諸多不同個案狀態分述.但這也似乎是不得已的做法,因為這樣觀點的通俗讀物若要普及化,大眾化,若選擇走理論論述,光是國家存在是否具必要性的問題都可以寫一整本書了,何況其他觀念的道德觀,律法觀,項目多到根本不可能讓這種"道德平等論"觀念普及化,因此只好以讀者能接受的個案方式來說明最簡略,但我猜,這類主張實在背逆傳統國家教育薰陶的認識論,應該獲得大多數人認同的機會不太高,倒是被極端主張者拿去餵養意識形態與行動信徒時才有某些發揮作用的時刻,起碼拿來當藉口.但那應該不是Bernman寫書,與主張的根本目的,他認為人們真正的障礙是對"政府權威迷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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